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制制度与复制流程
(2019年版)
一、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制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借阅与复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执行。
(二)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借阅患者病历。
(三)本院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医疗纠纷、职称晋升等使用相关病历时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在病案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查阅、借阅和复制相关病历,并于3-5个工作日内归还病历。病案科按时追回,追回时严格检查病历的完整性,如发现有损毁、涂改、篡改等时,追查责任人,按一次扣款500元规定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一天扣当事人20元,严重者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处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包括本院非经治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到我院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病历。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我院病案科。借、查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涂改、转借、损毁、篡改、拆散和丢失,归还时病案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有无损坏,违规者将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必须由科室指定医务人员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擅自查阅、借阅和复制病历,如私自查阅、借阅、复制病历,或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扣款500元,同时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病历的查阅、借阅与复制人,应严格保守病历内容,不得泄露患者隐私,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病案科设立病案借阅登记本,严格审查病历查阅、借阅、复制人资格及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并认真做好病案借阅、查阅复制登记。
(八)病历复制、查阅相关规定。
1.我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我院病案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复制相关病历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书入病案袋一并归档。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医务科和病历复制专用章证明印记。按照0.5元∕张收取工本费,病案管理人员做好记录。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病区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病案科后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医务科和病案科人员亲自到相关科室办理。
二、病历复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