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条 制定医院管理委员会规范的组织架构图,清晰明了,在院办公室上墙。
第二条 医院管理委员会组织架构图中应体现决策层、控制层和执行层。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层由院长(主任委员)、正副书记、副院长、副职院领导(副主任委员)及下设的办公室(院办)组成,其余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层由相应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控制层由各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即相应的职能部门)组成。执行层为全院各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第三条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全体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全院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人数不限。办公室设在医院行政办公室,由院办主任担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设秘书1人,由院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其余各管理委员会组成的总人数为11—15人。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设秘书1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医学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至少应有法律工作者1名和社会人士1名。
第五条 相关专家委员在院内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且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换届调整。任期三年中各管理委员会人员可动态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换届流程: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本人同意后,提交分管领导、院长审阅;
(三)各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出人选,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党委会议审定。
(四)院办公室负责拟定上述议案,提交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根据院办公会决议发文确认。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内人员调整流程: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按上述换届流程执行;
(二)其他委员的调整,由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人选,报院长同意后,由院办公室发文确认。
第九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员会解除聘任:
(一)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的;
(二)在接受委员会委托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参与有保密要求的活动中,泄露相关信息的;
(四)因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五)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职务发生变动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