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体现院长是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科技学术管理委员会、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德医风考评委员会、财经管理委员会等十五个管理委员会。其中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和投诉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胸痛中心管理小组、卒中中心管理小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管理小组、新生儿救治中心管理小组、创伤急救中心管理小组等内容;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包含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小组、护士培训管理、规范化培训小组等内容;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包含消毒管理小组、医疗废物管理小组、传染病管理小组等内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技术管理、手术管理、新技术新项目管理等内容;医学装备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包含设备、仪器、耗材管理等内容;科技学术管理委员会包含科研、重点专科建设、学术讲座、继续教育、职称评聘等内容;安全管理委员会包含后勤设备安全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危化品管理等内容;财经管理委员会包含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物价管理、医保管理、收费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