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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一、住院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报销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雅安市城镇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80%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  区医院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按7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40%执行。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或需血透治疗的患者需要到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职职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90%,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2%。

退休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7%。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投保有效期为1年(自然年度),参保后享受以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以下的,乙类费用的20%和甲类药品自付部分,分别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和40%;

(二)参保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与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同时进行。

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报销范围的超过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后的余额,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再报销80%;

(二)符合报销范围的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在按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的余额,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再报销80%;

(三)符合报销范围的超过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再报销90%;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同时进行,实行“一单式”结算。

报账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1、病人入院时先将《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交医保科备案。

2、出院时持医院交费收据、出院证、费用清单的原件到医保科职保报销窗口进行身份认定和费用审核结算报销。

3、分娩的产妇报账尚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4、外伤病人需填写《雅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病人情况备案表》,出院后信息科复印病历方可报销。

5、使用限制使用药品、单项12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以及1000元以上特殊材料需填写限制使用药品(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及材料)使用申报单方可使用报销。人血白蛋白限抢救和工伤可以报销,抢救需提供抢救记录方可报销。

6、输血病人还需提供输血申请单,输血治疗同意书。

7、参保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的物理治疗,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不超过2种/天(电针除外)。

8、病人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出院带注射剂品及检查、治疗等项目。急性病每次不超过5天量,长期慢性病每次不得超过14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 4 个(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药可达90天,含住院期间所开药),中药贴数不超过7贴(住院天数少于7天的,不超过实际住院天数),严禁“大处方”、搭车用药、非病情用药。不得事先将检查和治疗项目在住院结算,到门诊完成。凡超量带药、门诊带药、与病情不相符合的带药、出院带检查或治疗等产生相关费用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二、门诊特殊疾病

(一)、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

病种名称

第一类

1.精神病;2.高血压2级及以上;3.冠心病伴心衰或伴严重心律失常;4.风心病伴心衰或伴风湿活跃;5.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6.脑血管病后遗症期;7.心瓣膜病换瓣术后;8.安心脏起搏器术后;9.糖尿病;10.肾病综合症;11.慢性肾功能不全;12.慢性阻塞性肺病;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帕金森氏病;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6.硬皮病;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系统性红斑狼疮免疫治疗;19.强制性脊柱炎;20.血友病;21.活动性结核病。

第二类

22.重症地中海贫血;23.慢性活动性肝炎;24.肝豆状核变性。

第三类

25.恶性肿瘤;26.慢性肾功能衰竭;27.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四类

28.重症肌无力;29.癫痫;30.痛风;31.支气管哮喘;32.肺间质纤维化。


(二)、待遇标准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基数,未超过400元的,由个人自付;超过400元的部分按下列规定予以支付:

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支付比例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分类计算,同类病种不进行累加。

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疾病门诊病种不得超过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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